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华。
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
法定代表人:陈兴平。
原告***诉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支知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