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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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87号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珊,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中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4366511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26号峰明大厦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季苗群,女,1983年3月18日出,公民身份号码XXX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邑控股有限公司、***、***、季苗群、***名下的银行存款17625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邑控股有限公司、***、***、季苗群、***名下的银行存款1762535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