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3561号
原告: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424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74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文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