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4472号
原告: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424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74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文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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