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县秦山镇秦中橡胶材料厂与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4民初4146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镇秦中橡胶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村长弓北路11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南东路台州一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07042388。
法定代表人:冯勉。
原告海盐县秦山镇秦中橡胶材料厂诉被告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货款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秦山镇秦中橡胶材料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海盐县秦山镇秦中橡胶材料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