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财保134号
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老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82513K。
法定代表人:王昌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南东路台州一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07042388。
法定代表人:冯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079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87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由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鑫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87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9元,由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郭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