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贵与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420号
申请执行人:**贵,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费: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苏农汇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吉宗余。
申请执行人**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吉宗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贵返还借款本金931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吉宗余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36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向本院申请执行31053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31419元及相应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正东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