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67.5元,由被执行人***、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07.5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次执行费48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
3.被执行人无房产;
4.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无车辆信息;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张晓剑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