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润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润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与蓬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054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2幢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WW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宏润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工程款本息合计3182822元、租赁费5347384;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04元,执行费7005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