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00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2幢1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WW0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600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也未查明被告的实际住所,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可待取得被告的确切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