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35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2幢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XV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