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柳涛等与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柳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荭,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射阳五洲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YLGJGX。

法定代表人:马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亳州市半截楼街**信用代码:113416020031662682。

法定代表人:高川,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涛诉被告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涛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涛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