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柳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荭,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射阳五洲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YLGJGX。
法定代表人:马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亳州市半截楼街**信用代码:113416020031662682。
法定代表人:高川,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涛诉被告江苏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涛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涛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