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开发区北洋七路。实际经营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应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向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