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财保33号
申请人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吴桥下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开发区北洋七路。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临海支行存款账户(账号:12×××21)予以冻结,保全标的400000元。申请人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临海支行存款账户(账号:12×××21),保全标的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