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1436号
原告: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吴桥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开发区北洋七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9元,减半收取3624.5元,由原告台州维嘉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