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6567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嬴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25幢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803781481。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开发区北洋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4504882C。
原告台州市椒江嬴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嬴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市椒江嬴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梦
代书记员 王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