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开发区北洋七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后收到本院发出的缴费通知,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2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伟
审判员应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