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350号
原告:***,男,199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霞,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严庄村18组30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武,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