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850号之二
原告: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月旦社区15组。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严唐村十八组4-176。
法定代表人:许红卫。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许红卫,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周霞,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与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红卫、周霞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红卫、周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红卫、周霞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高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红卫、周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286元,由无锡维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