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

**、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58498256,地址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顾爱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04民初176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装饰装修材料款12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爱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申明宏
审 判 员 孙 剑
审 判 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博
书 记 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