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

693**与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69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友明,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5849825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510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东。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树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