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邹锦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403307824,***妻子。
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5849825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顾爱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1204民初43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尚欠甲方3000元,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元,与此了结本案纠纷;二、若乙方不按约足额履行,甲方可按原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经履行部分),同时乙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责任。三、甲方申请解除对乙方账户冻结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25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