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

2250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5849825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平,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少林
人民陪审员  陈 驰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