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

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卞稳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特46号
申请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510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卞稳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与卞稳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之间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2日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20年4月22日,卞稳军欠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20000元;
二、卞稳军于2020年9月28日前给付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20000元。款汇至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61账户内;
三、如卞稳军不按约履行,则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可于卞稳军违约次日起就卞稳军未履行部分(扣除已给付部分)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泰州市爱德盛装饰有限公司与卞稳军于2020年4月22日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尤方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