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PCP31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许萍,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朱许晨,男,1989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284198910280233,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鸡鸣东路文庭苑302-17号,系被执行人***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许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朱许晨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朱许晨确认,由担保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其中,已支付利息71300元)。二、此款由担保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三、若担保人未按约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担保人仍为本案的执行提供担保,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四、申请人自协议签订之日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和失信黑名单。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恢6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