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朱书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异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朱书新,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PCP31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许萍,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朱许晨,男,1989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10280233,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鸡鸣东路文庭苑302-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书新、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证人朱许晨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朱许晨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清偿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