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2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PCP31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许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950000元相应利息,应由***、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32000元,于2018年7月21日前偿还***1020000元,于2018年9月21日前偿还***5200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前偿还***465000元;双方以此结清工程款。二、如***、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履行,***、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可于***、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约之次日起对***、泰州市树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100000元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该民事调解书中所约定的余款2005000元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6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2018年9月4日本院至泰州市××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M×××××海马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法院延长查封期限,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3.2018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说明,其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9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2万元(此款已给付)、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此款已给付),余款本金以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义务,但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24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届期,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华 宇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