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19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颖,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晨伟,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03701D,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爱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锟,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