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7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03701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爱梅。
本院在执行***与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1204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期还款。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