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盛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607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0370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爱梅。
被告:泰州市盛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25624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殷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其红。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鑫盛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盛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少林
人民陪审员  韩 愈
人民陪审员  周爱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