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694号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中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58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中“案件受理费469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6362元,由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5元,由被告泰州市中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1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69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962元,由原告苏州邦德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5元,由被告泰州市中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17元。”。
审 判 长 唐海山
人民陪审员 钱敏波
人民陪审员 洪海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