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6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星,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一期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62232R。
法定代表人:罗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前安,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陆文波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於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