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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安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04民初6503号 原告:李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