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04民初6503号
原告:李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