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傲鹏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傲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怡丰能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傲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国新,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荆门市怡丰能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傲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怡丰能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傲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80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家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凯瑞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