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133号
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层24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1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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