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建鼎(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某某(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133号 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层24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1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倍途建筑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