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369号
原告: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淑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系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志军,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西山社区。现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号602。
被告**,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志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甘肃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齐春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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