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2121-2号
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鑫鹏大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34952P。
法定代表人:宣宜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人民路**134120015206268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永久
人民陪审员鹿刚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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