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30层3008室、3005室、3010室。
法定代表人:宣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能干,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庐江县万山镇。
法定代表人:潘劲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忆秋
书记员徐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