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1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合肥丽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银河路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2368XL。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俣,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场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WNQ1Y。
法定代表人:朱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35585.12元及利息5694.58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141279.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半生缘街区天花乱坠瓷器店、花店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瓷器店、花店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并对合同价款、计价与计量、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期间被告进行了图纸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于2018年4月12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2018年6月19日,双方就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50585.12元。截止到2019年1月28日,被告已付115000元,尚欠135585.1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被告答辩
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原告为被告装修装饰半生缘街区天花乱坠瓷器店、花店,2018年4月12日竣工,2018年6月22日结算,总价款为250585.12元。截止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15000元,尚欠工程款135585.12元未支付。
裁判理由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135585.12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安徽场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丽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585.12元及利息(以135585.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607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27元由被告安徽场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落款盖章
审 判 员 丁文华
二0二0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