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3民初56号
申请人: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创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泰利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泰利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泰利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价值6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泰利美术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