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2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2530-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南路。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7686.63元,支付诉讼费7087元,承担执行费4621元,合计人民币319394.63元及利息(欠款项中89950.31元自2012年1月15日起、17253.6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十四元及利息(欠款项中89950.31元自2012年1月15日起、17253.6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付款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