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2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2530-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南路。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7686.63元,支付诉讼费7087元,承担执行费4621元,合计人民币319394.63元及利息(欠款项中89950.31元自2012年1月15日起、17253.6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十四元及利息(欠款项中89950.31元自2012年1月15日起、17253.6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付款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