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02民初2170号
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元由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宇飞
书记员 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2170号
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7325301Q。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慧,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399号望湖城桂香居福桂苑3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恩良。
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元由原告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宇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