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8601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7325301Q。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
委托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慧,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8601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田 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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