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0044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平塘王B区恢复楼8-01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合民一终字第03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302047元,诉讼费8210元,执行费3430元,总计313687元及逾期利息(以302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13687元及逾期利息(以302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