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758号
原告:张文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蒙城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016XJ。
法定代表人:谢贤国。
被告:赵金正,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方群林,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张文军诉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赵金正、方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文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