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6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路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016XJ(1-4)。
法定代表人:谢贤国,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保忠,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赵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皖0523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赵保忠名下价值33000元财产。现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赵保忠名下价值33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