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

***、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475号 申请人:***,男性,196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 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64JAL5T。 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8N2D754J。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芜繁劳人仲裁[2022]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1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