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

芜湖纵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纵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45725889。 法定代表人:于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64JAL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芜湖纵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21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纵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7575.48元,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2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2年9月2日、9月17日、10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足额的财产信息。本院联系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其一直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综上,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泰兴市仕浩劳务有限公司、**尚有款项597575.48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皖021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