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931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3931号
原告: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城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33425875。
法定代表人:雷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钟楼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长生村湖东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8912W。
法定代表人:钱文平。
原告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4.5元,由原告常州耐力减速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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