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22号
原告:泰州市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领秀家园****。
法定代表人:于成生。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州市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州市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莹